中新網金華6月6日電(記者 徐樂靜 胡豐盛)2014年6月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汪崇餘合同詐騙、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案,並當庭宣判,宣告汪崇餘無罪。
  2003年10月27日,東陽市公安局接到報案稱:淳安人汪崇餘利用合同騙取了東陽一影視公司巨額錢財。東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後將汪崇餘抓獲。在偵查合同詐騙過程中,汪崇餘主動供述了其偽造“中央電視臺文藝節目中心·戲曲音樂部”印章的事實。
  為此,東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汪崇餘犯合同詐騙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向法院提出公訴,經東陽市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審理,認定汪崇餘合同詐騙222萬元,以合同詐騙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汪崇餘的申訴經複查後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經再審審理,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汪崇餘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的事實成立,但該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據此,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宣告汪崇餘無罪。
  據悉,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啟動問責程序。(完)  (原標題:浙江金華一合同詐騙案當事人再審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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