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及親信張曙光案被宣判後,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鐵道部高管職務犯罪窩案的另一關鍵人物,被稱“高鐵一姐”、“權力掮客”的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本名丁羽心)以受賄罪、非法經營罪獲刑20年,並處罰金25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
   違法所得20餘億
   丁羽心,女,1955年4月8日出生於山西省沁水縣,漢族,小學文化,博宥投資集團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於2010年12月24日被監視居住,2011年6月23日被羈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0年間,丁羽心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規定,直接或通過胡斌、鄭朋、郭英(均另案處理)等人,與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二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23家企業商定,採取有償運作的方式,由丁羽心等人幫助23家企業在57個鐵路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中標。中標後,丁羽心、胡斌、鄭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費”等名義向中標企業或從中標企業分包工程的施工隊收取費用,違法所得共計摺合人民幣30餘億元,其中丁羽心違法所得數額共計摺合人民幣20餘億元。
   為劉志軍“花”4900萬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1年間,丁羽心通過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獲取巨額不正當經濟利益。為感謝劉志軍的幫助,丁羽心採取為劉花錢辦事的方式行賄4900萬元。
   2009年至2010年間,丁羽心通過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外資項目管理中心原主任的範增玉(另案處理)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為感謝範增玉的幫助,自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丁羽心先後38次向範增玉行賄共計摺合人民幣4013.4388萬元,其中範增玉以購房需要用錢或急需現金辦事為由索要人民幣880萬元。
   丁羽心於2010年12月24日被抓獲歸案。案發後,丁羽心行賄犯罪獲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和非法經營犯罪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
   被罰25億國內最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羽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且行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丁羽心還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鐵路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秩序,實施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亦應予懲處,並對其所犯二罪並罰。
   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丁羽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0萬元,罰金人民幣25億元。據悉,針對個人犯罪處罰金而言,此案數額是目前國內最高的。
   丁羽心在“鐵網”中“吸金”過程,令人瞠目,將一個“權力掮客”的角色演繹得淋漓盡致,也引發人們對“權力掮客”現象的反思。
   所謂“權力掮客”,就是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牽線搭橋,並且從中撈取好處的人。北京大學等有關法律專家分析認為,“權力掮客”專盯那些手握重權的人,然後利用人脈關係,打通政商渠道,大肆進行錢權交易,甚至出現職業化趨勢;他們“幫助”官員降低受賄的風險,同時也加劇了官員腐敗。他們不僅已成為違法亂紀、貪污腐敗的“催化劑”,同時也是破壞市場秩序的“毒瘤”,必須嚴厲懲治。
   (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  (原標題:丁書苗獲刑20年被罰2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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